医疗保险

湛江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湛江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湛江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湛江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患大病时获得医疗保障,减轻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大病救助”,是指对参保人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社会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和统筹基金共付(含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建立大病救助统筹金。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事业单位,均应缴纳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统筹金。

第五条 大病救助统筹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由地税部门按月向缴费单位征收(个人不缴费),转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核算。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大病救助统筹金的费用,按财税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条 大病救助统筹金,主要用于基本医疗范围内社会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和统筹金共付(合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上述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001年内,大病救助统筹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 。以后的支付比例,视统筹金收支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大病救助住院管理(包括享受待遇的条件、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记录及费用的审核办法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住院参保人提供的符合大病救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一日清单”或住院医疗费用日志)、病情简介、出院证与单位或参保人结算。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主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工作。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按月向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该项资金的收支报表,接受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湛江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给予进一步保障。

1.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85%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贫监测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贫监测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8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分段递增的办法报销: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60%报销;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70%报销;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80%报销;

◆1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85%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万元。

三、湛江大病救助相关文章分享

(一)、2020年湛江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湛江大病医保范围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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