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法有哪些呢

发布时间:2023-11-11 21:27:09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你所知道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哪些呢?不妨一起看看吧!

2017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补充医疗保险 )。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 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县(市)、铜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017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二

1 编制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科编制,适用于公司对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控制和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 术语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在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3 基本原则

3.1 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管理工作,以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工作准则。

3.2 随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员工的要求不断优化补充医疗保险福利。

3.3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科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预算编制、运行控制和优化宣传

工作;

4.2 公司执委会或公司执委会授权人负责审批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4.3 财务科审核补充医疗保险的预算并支付保费;

4.4 公司工会协助人力资源科宣贯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福利并参与优化方案制定;

4.5 采购及供应链管理中心采购补充医疗保险供应商并签订投保协议;

4.6 各部门负责向本部门宣贯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5 工作程序

5.1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保障型险和管理式险。保障型险的保险责任含疾病身故、意外伤害所致的身故或残疾、意外伤害所致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以及住院补贴等;管理式险的保险责任含住院医疗、住院医疗津贴和女员工疾病等。 具体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根据员工工作性质、职业风险等情况设定。

5.2 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例行工作包括预算的编制和审核、保费的缴纳、日常管理、投保年度末的结算、优化和续保工作,具体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例行业务控制流程,详见图1。

5.3根据经济法律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补充医疗保险应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人力资源部提

出优化建议,组织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按需报公司执委会或公司执委会授权人审批后实施。

5.4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审批后,人力资源科组织工会和各部门进行政策宣贯,工会和各部门按要求向本区域员工宣贯。

6 附则

6.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6.2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

2017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三

为贯彻落实路局、路局党委有关精准救助的要求,切实减轻特重困职工的医疗负担,充分发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与激励作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14〕98号)文件精神,现对《太原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太铁社保〔2015〕463号)进行修订,提出如下补充内容,已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和路局第二届职代会第十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特重困职工医疗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1.补助范围

特重困职工应遵守我局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的有关规定。住院及门诊大额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路局帮扶救助的助医救助后,对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进行补助(含自费部分,限于药品、检查、治疗费。包括符合规定使用的血液蛋白类制品、体内植入材料费,不包括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治疗项目类及其他项所列费用)。

在职特重困职工名单由路局帮扶救助办公室提供,退休特重困职工名单由路局离退处提供。

2.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一定数额,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补助,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1)累计在1000?30000元(含30000元),补助比例为85%;

(2)累计在30001?100000元(含100000元)补助比例为70%;

(3)累计在100000元以上补助比例为50%。

二、特重困职工供养亲属医疗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特重困职工的供养亲属住院及被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认定为门诊大额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不包括自费费用)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7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供养亲属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特重困职工的供养亲属患重特大疾病但年龄不符合要求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

三、参保职工患重特大疾病的补助

路局参保职工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当年经各类医保及路局帮扶救助的助医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补助范围同特重困职工)超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路局社保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不超过70%比例内提出补助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社保处发放。

四、劳模医疗费补助范围和标准

劳模范围为《太原铁路局 太原铁路局工会关于印发<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太铁办〔2014〕230号)文件所称的铁路劳模。劳模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特重困职工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助。劳模名单由路局工会提供。

五、补助时间

特重困职工及供养亲属、劳模的医疗费用补助统一于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办理。患重特大疾病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应及时办理。

六、其他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计提比例的确定或变更,应履行路局有关决策程序。

2.经路局有关决策程序研究确定或变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计提比例后,应发文明确,并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计提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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