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
完成参保登记后,准新生儿亲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当年度半年、全年或次年度全年的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缴费标准按登记年度居民医保学生儿童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费。
新生儿出生后,如需就医的,凭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在具备儿童住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实结算。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当年费用),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年底出生的新生儿当年来不及参保缴费的,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次年费用后,可享受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按照省政府要求,要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我市整合过渡期间实行家庭账户(含个人账户,下同)加门诊统筹模式。家庭账户按人均缴费额4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按照人均缴费额20%左右建立,其余部分纳入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门诊统筹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诊所一般诊疗费支出。条件成熟的县区,可以探索逐步将门诊统筹延伸到诊所。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家庭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员调剂使用。参保人员就医时,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实行总额预付、抽样考核、据实结算、超支不补。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