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石嘴山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石嘴山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直转)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须商贷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直转)贷款。
(三)商转公(直转)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所购住房的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仅为商转公(直转)贷款申请人配偶或成年子女。
(四)原商贷所购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商贷银行为该房产唯一抵押权利人。房屋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贷在近12个月(含)无逾期还款记录,已达到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六)存在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1)原商贷所购房产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调解、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或房屋产权权属仍为双方共同共有的,原商贷借款人或其配偶都不得办理商转公(直转)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得办理商转公(直转)贷款。
(4)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二、石嘴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含)以上的;
建造新住房
——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规划部门建造住房批准文件;
3、工程预决算书;
4、支付费用的发票;
5、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6、如建造住房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除应提供本款第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翻建自住住房
——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规划部门翻建住房批准文件;
3、工程预决算书;
4、支付费用的发票;
5、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大修自住住房
——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书;
3、工程预决算书;
4、支付费用的发票;
5、房屋所有权证;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租赁自住住房
——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租房发票;
5、家庭收入证明;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买建筑楼层数在七层(含)以下的,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买建筑楼层数在八层以上的,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3、购房发票;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5、如购买住房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除应提供本款第4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另外,购买商品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时应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副本。购买建筑楼层数在七层(含)以下的,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买建筑楼层数在八层以上的,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3、购房全额发票、契税发票;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5、如购买住房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除应提供本款第4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