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新疆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新疆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新疆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现以下情况可视为正常缴存。

1.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在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缴存入账。

2.缴存单位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3.跨中心转入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六个月,须由原中心出具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证明,缴存情况合并计算,符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4.借款人因工作调动,造成申请贷款前近六个月未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5.提前汇缴公积金。

(二)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且在以往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和《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新疆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2.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3.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4.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5.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6.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8.租赁住房;

9.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1.离休、退休;

1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3.出境定居;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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