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湖南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湖南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湖南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所购住房位于长沙地区范围内且属省直公积金中心认证楼盘。

2、借款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或者借款人在湖南省内其他市州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望、浏、宁)有公积金账户且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

3、申请办理贷款职工及配偶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湖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5.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6.离休、退休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10.职工及配偶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2.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

3.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

4.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含第三套)以上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

6.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7.职工及配偶在外省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8.以配偶名义在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9.职工及配偶办理了“月对冲”还贷的;

10.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在协议未终止前以偿还其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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