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广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03 09:07:06

2024年广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广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借款人家庭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根据《业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借款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欺瞒行为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借款人及其配偶曾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期结束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1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原则上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综合考虑售房单位实力和楼盘整体建设情况,可根据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

(十)《业务管理规范》、《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广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  提取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住房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出资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及配偶、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治疗的。

第四条  提取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达到规定时限,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的第(一)至第(六)项情形的,提取申请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的第(一)项(除大修提取)、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已提取个人账户的最高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该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的第(二)项情形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同时有多笔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应选定其中1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商转公贷款未结清的,优先以该笔商转公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第八条 提取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申请人须封存个人账户且在区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如提取申请人(借款人)在区直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  提取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含罚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十条  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发生2次(含)以上购买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提取的,再次购买该套住房时,不能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第十一条  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购二手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2次(含)以上变更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12个月(含)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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