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防城港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03 09:18:44

2024年防城港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防城港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应符合: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最近缴存月份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1)缴存人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2)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持有经房产管理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

(六)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共同申请人应具备以上(二)、(四)、(六)项条件。

二、防城港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八条  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出资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患重大疾病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自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

第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自住住房须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南宁市等9个城市。

第十条  缴存人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缴存人及配偶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外。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记录缴存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提取套数之和为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套数不作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缴存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至(八)项情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人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100元。

第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九)至(十二)项情形的,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第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至(四)、(六)项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已提取个人账户的最高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缴存人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无住房公积金人员出资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先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

身份证件包括: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业务申请:

(一)个人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

(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正在查办阶段或被取消提取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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