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何呢

发布时间:2023-11-13 13:57:46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提取条件,然后填写《提取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然后持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那具体做法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伸阅读:2017年江苏的住房补贴政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做出较大调整。新政策与7月1日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各县、市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数基数相同。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住房面积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社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季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年工资收入之和。测算方法仍然按江苏政府发[1998]98号文件执行。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存缴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四、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成本价。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五、2017年度的基数调整。

1、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0元,下限暂按1770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和执行时间与之同步执行,单位自行按新标准缴存,不再另行发文)。

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本次年度基数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逐月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执行。

六、2015年度的补缴补发。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苏机房改办〔2015〕1号)之后,省级机关统一补发的工资性收入应作为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增加数,补充计入2015年度的相应基数(上限为18200元),补缴、补发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各项目补缴、补发额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

1. 住房公积金,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补缴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补缴)。

2. 逐月住房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20%的比例、2017年1月至6月按2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3. 租金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10%的比例,2017年1月至6月按15%的比例计发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4. 凡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低于1770元的,补缴补发2017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5.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退休、调离等职工以上项目的补缴、补发额,按以上方法,由原单位以其相应项目计发月份计发,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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