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提取流程发放介绍

所谓住房公积金就是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是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机关事业单位公积金每月缴纳比例按照工资基数的12%。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类提取和其他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住房消费类提取包含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那么长春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呢?提取流程和所需材料有哪些?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长春公积金提取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长春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长春市租赁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所需材料

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提供:

1、非本市身份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4、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证地址、房屋租赁地址、租赁房屋产权证地址要求一致)。

5、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6、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8、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长春市遇突发事件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所需材料

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提供:

1、非本市身份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4、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证地址、房屋租赁地址、租赁房屋产权证地址要求一致)。

5、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6、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8、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长春市公有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所需材料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全额购房发票;

2、购买存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扩大面积款发票;

5、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6、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长春市低保户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所需材料:

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

1、经年检的《低保证》、

2、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3、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4、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6、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长春市出境定居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所需材料:

1、护照、签证等能够证明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3、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5、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长春市偿还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1、使用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

2、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或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3、因购买存量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契税完税证、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长春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全额购房发票;

2、购买存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扩大面积款发票;

5、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6、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长春市职工死亡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

2、证明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

3、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4、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长春市保障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所需材料

(1)购买廉价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市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议书原件(必须是有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画押的)、房地产开发商加盖公章的入住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商加盖现金收讫财务章的收款收据;

(2)购买解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①、公产的提供:发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提取金额按照发票金额办理提取;

②、私产的提供:《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提取金额按照《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金额办理提取;

③、有限产权的提供:发票、《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提取金额按照发票与《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金额之和办理提取。

《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在房地产档案馆复印,需加盖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3)使用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长春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所需材料:由单位持人民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归集部门备案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归集部门盖章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非本管辖区户籍证明;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

所需材料: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

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就业登录证;事业编制人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解除聘用合同意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公务员提供:《中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

所需材料: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8、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外省(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暂住证(居住证);

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偿还购买住房贷款:历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低保户: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提取额不受限制。

4、租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5、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6、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7、离休、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出境定居: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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