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
(一)遗属补助享受范围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证明,下同);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补助标准:
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遗属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省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每月按基础工资的70?80%计发;居住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60?70%计发;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50?60%计发。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工资收入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及科员职务工资二档、级别工资十三级的三项之和为标准。凡本人工资收入在此标准及以下者,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此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遗属是大、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其享受的助学金低于当地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可补助不足部分。虽年满十六岁,已在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城镇遗属,在尚未完成学业的一年内,可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逝世后,其无工作的遗孀每月给予29元生活困难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般情况下,正常死亡的,为死者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工资;革命烈士为40个月的工资。计发基数:在职的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离(退)休的按本人死亡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