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江门社保医保报销范围及比例,可以报销多少钱

2022年江门社保医保报销范围,江门社保医保报销比例,江门社保医保可以报销多少钱,现在就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2022年江门社保医保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七种情形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二、江门社保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住院待遇

保持住院支付比例基本不变。从2021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80万元(含大病保险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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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3%,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64%。职工退休人员在上述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1500元。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职工退休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金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的8倍左右。2021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6万元。

2.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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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可再选择一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参保人增加门诊选点后,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0%;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未经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按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和其他选定医疗机构两个限额分别享受待遇,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和其他选定医疗机构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和40元,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到下月使用;当年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3.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二类、三类、四类门诊特定病种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4%,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2%。

即:

从2021年7月1日起,门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一档和二档的报销比例折算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4%,其他定点医疗机构80%,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72%,基金累计支付限额由月度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

4.个人账户待遇

落实国家和省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相关规定,合理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国家和省未有新规定前,继续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职工大病保险

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即在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用(两项费用以下简称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本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参保人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含先行支付)管理等办法统一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上上年度江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1年7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大病保险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5%。参保人超过20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

参保人在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住院待遇

住院待遇保持不变。2021年7月1日起,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为54万元(含大病保险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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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40%。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1500元。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金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上年度江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2021年7月1日起,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暂不做调整,继续按每人每年240元执行。基金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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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为70%,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为240元。当年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

3.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从2021年1月1日起,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60%调整为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从2021年7月1日起,基金累计支付限额由月度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

即:

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二类、三类、四类门诊特定病种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4.居民大病保险

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即在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用(两项费用以下简称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本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参保人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含先行支付)管理等办法统一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上上年度江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1年7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70%,即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80%,即2000元。

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60%;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

参保人在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三、江门社保医保报销地址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跃进路102号

电话:0750-3818194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冈州大道中12号

电话:0750-6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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