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规定,2018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500元。
2、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8年6月22日公布《关于2017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2017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9684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倍。
4、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参照武汉地区缴存政策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总部标准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