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来了!11月27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出台一项《实施意见(试行)》具体是关于什么呢?来来来,看这里
为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加强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11月27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假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假期管理、假期所涉问题的把握、各类假期请销办理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处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单位凡涉及到工作人员因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等事宜请假的,应在请假前或请假期满后5天内,要求工作人员根据请假理由分别提供结婚证、户籍或工作证、生育证或生育住院凭证、直系亲属有关依据等。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15一30天,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