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7年失业保险费率有了新的调整,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经国务院同意,今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按照国家要求,在综合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方案。
3月9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在全国率先贯彻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山东省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东省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实施,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费率相比,每年可减轻缴费单位负担约50亿元,可减轻个人负担约10亿元。降费政策将极大地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
单位费率:由1%降至0.7%
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9日